第一条 北京大学杭州校友会是在杭北京大学校友组织起来进行联谊和交流活动的群众团体,接受浙江省、杭州市党和政府的指导,接受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条 北京大学杭州校友会的宗旨是:推进与母校及校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扬北大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建设杭州、繁荣浙江、振兴中华作出贡献。
第三条 北京大学杭州校友会的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杭州市及浙江省的北大校友,努力取得省、市领导及母校的支持和帮助,组织开展有益于杭州及浙江建设事业和智力开发的教育、咨询、学术交流等各种活动和事业;
(二)努力发展与各地校友,台、港、澳及海外北大校友的联系,积极促进人才、信息、技术与产品的交流,推动浙江的发展;
(三)发动北大校友对杭州及浙江的各项事业献计献策,促进现代化建设;
(四)发动校友继续不断地为母校的发展出力。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北大校友:
(一)北大各时期(包括历史上的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以下同)毕业生、肄业生、函授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
(二)曾在北大任教的教师、职员及工作人员;
(三)北大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缴纳会费的杭州校友(含杭属各县),即成为本会会员。杭州市以外的浙江各地校友也可申请加入本会及参加本会的活动。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产生本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及转发母校的各种资料;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二)关心、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母校工作,对母校的建设积极提出建议。
第六条 北京大学杭州校友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理事会组成人员,决定聘任本会顾问;
(三)讨论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
全体校友联谊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七条 校友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通过协商由会员大会推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的职责:
(一)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会长的提名聘任工作人员;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会长、副会长卸任后,得分别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卸任后参加下一届常务理事会。积极支持校友会工作并作出显著贡献的校友或社会贤达人士可被聘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校友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校友会的各项活动。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负责协调本会各部门的工作。工作部门的设立及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缴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项事业和活动的收入;
(三)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十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必要时由会员大会进行修订。
二○○六年十二月修订于杭州